税务检查告知
  纳税人权利
  纳税人义务
  税务检查程序
  服务承诺
  执法监督
  相关制度
 
     
纳税人义务  
 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(以下简称《税收征管法》)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细则》)的规定,在税务检查方面,纳税人具有下列义务:
  1、有向税务机关提供帐簿、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义务
  在税务检查过程中,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除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外,还应主动配合,积极提供有关的帐簿、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。
  2、有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其存款帐户的义务
  《税收征管法》规定,经县以上税务局(分局)局长批准,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,税务机关可以查询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。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,经设区的市、自治州以上税务局(分局)局长批准,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。
  3、有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询问的义务
  《税收征管法》及其《实施细则》规定,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时,有权询问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税款、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,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应如实反映,不得拒绝、隐瞒,否则,税务机关可以依据《税收征管法》第70条及《实施细则》第96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。
  4、有接受税务文书的义务
  一般情况下,税务机关应将税务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,由受送达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。受送达人是公民的,由本人直接签收,本人不在的,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;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,应当由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或者财务负责人、负责收件的人签收。但在特殊情况下,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的,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邮寄送达、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。邮寄送达的,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。以公告方式送达的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即视为送达。
  5、有按期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
  纳税人未在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,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采取以下措施:(一)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收罚款;(二)根据法律规定,将查封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;(三)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  6、有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义务
  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逃避、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,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,税务机关可依据《税收征管法》第70条、73条及《实施细则》第96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。
  7、有接受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理的义务
  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,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,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。
  8、需延期或分期缴纳税务行政罚款的,有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义务
  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因有经济困难,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收罚款的,应书面申请并报经作出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批准后,方可暂缓或分期缴纳。
  9、纳税人要求听证的,有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义务
 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(含本数)罚款、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(含本数)罚款的,当事人可要求听证,但必须在税务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。
  10、有在规定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
  对税务机关依法责令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限期改正的,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应在规定的限期内改正。否则税务机关可以根据《税收征管法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。